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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職工存續勞動(人事)關系期間應保未保或應繳未繳養老保險費的,可補繳應保未保或應繳未繳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原則上不再辦理補繳。欠費單位和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應當由欠費單位向欠費單位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補繳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收入憑據等與補繳事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一次性補繳超過3年的,應向補繳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社廳發〔2019〕94號)規定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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